韩和景小勇离婚纠纷案执行裁定申请人韩,女,1985年4月2日出生,汉族,农民,住宝鸡市陈仓区盘溪镇,根据我院执行情况,被执行人景小勇已交纳执行费7150元,承担执行费50元,被执行人景小勇,男,1981年2月27日出生,汉族,农民,住宝鸡市陈仓区盘溪镇,韩与景小勇离婚纠纷一案,我院作出的(2013)一字第00319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,景小勇离异。

1、 景小勇离婚了吗

景小勇离异。韩和景小勇离婚纠纷案执行裁定申请人韩,女,1985年4月2日出生,汉族,农民,住宝鸡市陈仓区盘溪镇,被执行人景小勇,男,1981年2月27日出生,汉族,农民,住宝鸡市陈仓区盘溪镇。韩与景小勇离婚纠纷一案,我院作出的(2013)一字第00319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,申请执行人韩于2013年8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,要求被执行人景小勇支付土地补偿费7000元,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50元、执行费50元。根据我院执行情况,被执行人景小勇已交纳执行费7150元,承担执行费50元,该案已执行。经合议庭评议,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(六)项的规定,裁定如下:终止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一第00319号民事判决书中给付内容的执行,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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